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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07    点击量: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

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称导师)是高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开展高质量科学研究的主体力量。导师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要求,学校为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强化导师职责与权力,促进导师队伍的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破导师终身制,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和招生资格审核制度,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明确导师职责,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加强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作用,提高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促进学校学科发展。

第二条 导师岗位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核的目的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建立能上能下的导师岗位聘任制,促进导师队伍建设。

第三条 导师岗位考核重在对导师指导水平的评估,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导师考核和招生资格审核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务求实效。

第二章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与法规,了解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及培养过程,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研究院)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努力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人才选拔工作,挑选身心健康、具有创新潜质的学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条 导师要积极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并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地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导师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时,应注重课程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并根据需要编制研究生课程教材。

第八条 导师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所在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动态,加强研究生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交流或访学等。

第九条 导师须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定期与研究生见面,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师因公出差、出国,需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长时间离校(半年以上)又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一般应允许并协助学生更换导师。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方向与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相符。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以及组织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须关心研究生的成长,与研究生交流思想,了解研究生的行知修养状况,给予学生人文关怀和人格尊重。能够及时发现学生的思想变化情况,尽量避免学生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导师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为研究生按时足额发放助研津贴。

第十三条 导师在为人师表、工作作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应以身作则,并给予学生适当的引导,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导师权力

第十四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有自由表达学术思想、自行安排培养与指导工作的权力。

第十五条 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学生硕博连读、学生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以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申报等,具有建议及推荐权。

第十六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有权对未达到导师对学位论文要求的研究生,做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导师有权依据《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提出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的申请,并经学院(研究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不断壮大学校的导师队伍,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学校每年开展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和《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规定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通过遴选的教师聘为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并获得当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 所有研究生指导教师均应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导师聘期考核,通过考核者继续聘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确定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

第五章 导师聘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导师聘期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同期进行。如学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发生转岗或降岗,在新的岗位不满足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基本要求时,将不允许参加当期导师聘期考核,下一聘期不再聘用。

第二十二条 导师聘期考核内容

1. 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方面,主要包括: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以及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开展就业指导等。

2. 人才培养方面,主要包括:招生和培养过程的过程控制、指导研究生时间投入,培养研究生质量,对学生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支持力度,指导研究生学籍异动(转导师或退学)情况,研究生课程教学成效,助研津贴发放情况,毕业生评价等。

3. 科学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情况,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情况,科研获奖,承担科研项目,导师本人学术兼职和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在国内外学科专业领域中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导师聘期考核程序

1. 按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分类考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基本要求见附件1,硕士生指导教师考核基本要求见附件2。同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导师,如果满足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基本要求,则按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考核,无需再参加硕士生指导教师考核。校外兼职导师的考核由校内合作导师负责。

2. 导师聘期考核由各学院(研究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中的科研成果考核,由其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表中的相应内容确定。导师考核要求中的毕业生评价和助研津贴发放情况信息由研究生院统一提供给导师所在学院(研究院)。

3.各学院(研究院)将考核结果通知导师本人无异议后,提交至研究生院进行审查,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考核不通过的导师停止下一聘期招生。如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需重新参加导师选聘或参加下一考核期的考核。

第六章 招生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和学院(研究院)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导师和研究生招生名额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不同级别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导师,参照《北京邮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支持与奖励办法》中的规定给予不同数量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导师进行严格审查,实施停止或限制招生:

1.导师在学院(研究院)上一年度教师考核中不合格的,暂停招生一年。

2.导师招生当年计划出国两年(含)以上的导师暂停招生,待回国后申请恢复招生。

3.导师未能按规定足额发放助研津贴的,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限制招生数量或取消招生资格。

4. 在国务院学位办公室组织的博士论文评估抽查中如出现不合格,以不合格数确定停止博士招生年数。

5. 在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论文评估抽查中如出现不合格,以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类别及数量确定停止硕士招生的类别及年数。

6. 若导师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暂停招生处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若导师所指导的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导师有明确责任),给予导师暂停招生处理。

7. 即将退休的导师应按照预期退休年龄提前一定时间停止招生,以保证退休时基本无在读研究生。具体规定如下:

  1. 按照学校关于教职工退休及延迟退休年龄的规定,以学生计划毕业时间为提前停止招生年限的核算基准(统一为8月31日)。导师退休前3年停止招收博士研究生,退休前2年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

  2. 具副高级职称的导师停止招生后,如评上正高级职称可恢复招生,提前停止招生时间相应调整。

  3.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求,校长可批准部分导师推迟停止招生时间。

8. 停止招生的导师姓名不再列入当年的研究生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2014年6月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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